省环境保护厅、省质监局:
你们《关于批准发布地方标准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(报批稿)〉的请示》(陕环字〔2017〕1号)收悉。经研究,同意所拟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,请按规定程序予以发布。
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1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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